规格,使施工和结算可任意选择,成为结算中一个不可确定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结合实际施工用料情况及市场行情进行分析。根据当时的签证价格分析,180元/平方米的铝塑板一般为铝薄厚0.3—0.4毫米,而实际用料为0.15毫米厚,应当为50元/平方米左右,所以不能按签证价格进行计算。
第三,用定额按实结算的工程,由于签证人员对定额不太熟悉,造成重复计价。比如,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根据定额按实结算,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双方办理了材料运输签证,签证内容为:材料从工地仓库至操作地的搬运人工共计500工日。结算审查时发现,这张签证所记录的工序已经包括在定额有关工作内容中,不能再计算签证增加费用,这类签证不予采用。
第四,采用包干价加增减变更进行结算的工程,有的签证内容在包干价所包括的范围内,形成多计或重计;有的签证内容是原设计图纸所反映的属于合同包干范围,不能增加费用;有的签证中部分内容与合同价相重复,只能部分增加费用;有的签证内容没有超出合同允许调整的范围,也不能增加费用。这些签证都要具体分析,消除重复计价部分。
三、结语
以上分析的问题,仅是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所遇到的几个常见问题,实际远不止这些问题。各种各样的不合理签证,使建设工程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结算依据引用不当会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双方合法权益,参与建设各方均应树立合同至上的思想,严格合同管理,依法办理。另外,有建设工程“经济警察”之称的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认真解决合同执行中的各种问题,共同维护建设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建设领域市场秩序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