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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结算工作

2010/9/28 10:14:12 |  484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正确认识结算依据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引用合法、合理的结算依据,才能保证工程造价的客观公正。

  4.合同文件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合同,整个结算工作都要围绕建设工程合同来进行。凡是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所有资料,都是结算的依据,对工程造价的确定都会产生影响。

  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协议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都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不一致时,按如下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对合同的补充,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签证、会议纪要等,这些材料必须是书面的,且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才能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能引用。签证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合同发生矛盾时,应按签证执行,因为合同和签证从发生的时间顺序来看,合同签订在前,签证发生在后,可以把签证解释为对合同的某项内容进行变更。例如,签订合同时约定C20混凝土价格为300元/立方米,这时应按签证价格执行,因为签证是对原合同中C20混凝土价格的变更协议,当然,如果双方未输签证资料,仍执行原合同价格。

  5.严格签证。签证在工程结算中的引用具有很高的优先解释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签证都有优先解释权都能照搬照用,在具体工程结算执行过程中,应对其签证程序及内容进行认真分析,区别对待,正确引用。首先应检查签证的签字或盖章是否有效,签字人员是否是合同中规定的相应人员,否则为无效签证不予采用。其次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是否客观公正。

  从目前许多项目的执行情况来看,乱签证现象比较严重,该签证的签,不该签的也签,使合同外增加费用太大,这也是“三超现象”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甲乙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缺乏工程造价专业知识而产生的,为了避免不合理签证引起投资增加,除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必须严把签证关外,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中应认真分析签证内容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合理性,不合理的签证不能采用。根据合同法规定,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审查人员若发现签证不合理或严重失实,应将问题提出来,请签证各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仍不能解决时,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分析签证内容,应分析数据是否客观公正,有无重大偏离现象,签证事件的责任方是谁,是否属于合同公允调整的范围等等。总之,只有合法、客观、公正的签证才是有效的,才能引用到结算中。

  目前在建设双方办理签证过程中,常出现以下问题,要求造价工程师在结算审查中,应正确识别,合理采用。

  第一,办理签证时因误解而使数据产生重大偏离,严重失实。比如,双方在确定塔吊台班单价时,经过市场调查了解,该机械月租金为2 000元/月,办理签证时误记为2 000元/台班。根据规定,一个机械台班为一台机械工作八小时,这里,由于误解了“台班”的含义,使数据产生了十倍的重大差错。对于这类问题,审查人员应将问题揭示出来,为签证双方解释后进行纠正。
 
  第二,由于签证内容不全面或模糊,使签证数据与实际施工情况产生重大偏差,比如,在装修工程中确定铝塑板价格时,签证为铝塑板200元/平方米,缺少了品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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