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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0/5/11 9:32:46 |  4541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的一项建设项目,上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是公开招标,可这个建设单位实际实施的却是邀请招标。这样造成漏洞百出,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操作的随意性表现在:

  (1)随意变更中标单位。某单位去年开工的5个标段,虽然也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招标,但招标的结果是招标单位所属的1个内部企业中了3个标段。但从这家企业的实力来看,不可能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因此招标人以行政手段调整工程施工单位,调整的结果,原各标段的第一中标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无一相符。

    (2)开标后随意更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如某单位在某工程项目招标时就出现了开标后继续修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的情况,使本已无效的投标单位最后成为中标单位,从而导致有效投标单位不服而上访。

    (3)施工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如某工程的合同总价比中标总价低131万元,其中有—个标段的合同价就比中标价低280万元。

    (4)单价承包合同中,投标单位中标单价与签定合同中的单价不一致。

  6措拖和对策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减少和限制黑手、暗箱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6.1严格执行并依法确定招标范围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不仅工程施工要招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测、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也应纳入招标范围。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6.2严格控制邀请招标项目的审批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投标的审批中,应严格把关,控制邀请招标形式的审批,因为邀请招标招来的只能是招标人熟悉或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与招标人的关系可能较好或较密切,但在整个建筑市场上不一定是最优秀的企业。因此不是特殊工程,上级主管部门不应批准邀请招标。多批公开招标,因为公开招标可以避免对优秀投标人的排斥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外来企业为了得到招标人的“邀请”,不得不寻找和利用各种关系,采取各种手段与招标人进行“亲密接触”,在此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

  6.3在施工期短、技术难度不高的项目上积极推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的总价承包
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即作为中标侯选人。其中标价格作为总价签订合同,这个总价视为为实现和完成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达到合格标准的全部价格,不存在签证增加或减少的情况。这种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对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对其他因素作为参考条件,投标价格低是考虑中标的重要条件。中标价也是合同价,也是结算价。强有力地控制了工程成本和交易过程中的“亲密接触”以及不法行为等问题。

  6.4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附加本评分法”

所谓“附加本评分法”,就是不署名投标。投标总分一般有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商务标,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工程报价。由于工程报价是在有公证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宣读的,投标人无法作弊。但技术标的评定弹性很大,只要评委乐意,他可以充分地展现他的倾向性。但假如在技术标中不显示投标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其投标文件由监督人秘密编号,各评委要评的投标人是谁,他自己无法知道,只能根据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如实进行打分,评委的倾向性就没有发挥的余地了。从而使评标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6.5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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