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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008/11/7 8:18:13 |  6368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怠工、停工的情况,从而导致工期的拖延。施工方停工会使工期不能保证,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第三人责任。如:如果项目是商品住宅,就会涉及到向小业主交付的问题,推迟交房会产生一系列的索赔发生;如果是部分工程停工,比如土建工程,就会影响到后续工程的进行,会引发材料的品质变化,材料堆放的保管费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所要做的工作,第一,及时向有关关联方发函,提醒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轻停工带来的损失;第二,替业主发函给施工方,提醒其保护施工现场,帮助业主分析责任,建议采取的措施;第三,如果是作为承包方的律师,则要分析停工是否是一个有力的措施,研究停工时享有的权利,并分别向承包商的上游及下游单位发函,做好安排和解释工作。
(二)质量方面的索赔与反索赔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往往有很多等级,一种等级是事故级的,事故是必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才能弥补的工程缺陷;其他的如质量瑕疵,不是很严重,不影响结构安全。
质量事故的原因也有很多,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1.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
    在国内,设计任务是由业主自己委托建筑设计院完成的。这就存在一个设计以后如何转交给承包商的问题。必定通过业主来转交,只要有一个环节就存在一个环节责任承担的问题。我们一般建议在合同里要求施工承包商以图纸执行人的身份审核图纸,并且要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指出设计缺陷。
2.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
    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经常发生在有隐蔽工程时。如果事后发现就明显滞后了,这就要求业主对现场的进材、施工作业记录、监理记录都做出规定,确保隐蔽工程质检无误再进行下道工序。
很多承包商很随意地对待施工组织方案。笔者认为,业主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商针对承包具体工程的特点量身定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是由一整套文件组成的。例如工地现场的材料管理体系。一些重点的、公共的工程或者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需要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中立实验室做材料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还要进一步规定,除了选择这个中立实验室之外还要注意送检方法。是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之下提取样品封存送检,还是由施工单位或者材料单位自己封存送检,再交给各方面检验报告,这二者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工地管理问题是一个严格而科学的问题,应把它纳入到质量保证体系中。此外,还有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也要做出规定。
(三)价款问题
    价款纠纷实际上就是结算纠纷的问题。在工地上经常会发生洽商、技术变更,但是有了洽商变更不一定就会导致合同价款的改变,这两者不是完全统一的。工程价款的结算肯定也要有证据的支持。这个证据的搜集要求工程双方在工地现场特别注意技术签证转化为经济签证的时候,要与原工料清单、原预算书或报价书对应审核。价款纠纷领域存在的其他问题有合同上的因素。总而言之,施工现场上要注意的就是材料的完整性,批复时也要同样注意。我们建议业主,在涉及价款时应该规定公司里惟一的签字才有效力,这叫“签证复核权”或“经济签证的最终确认权”。在合同里应该把它予以明确,把它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特别的高度,将这个最终确认权汇总到公司一定级别的领导那里去管理。
    在工程量清单方法里,经常是更注重单价而不太注意量。这就涉及到在工程完成后,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去核定工程量的问题。有的是按照图纸,但图纸存在重复计算等问题。工程量清单方法对业主有利,它的优点是,只要单价确定了,量总是能够算清的,另外它也确实在经济上非常节约,因此业主现在也在积极推动采用这个方法。
三、合同发生纠纷以后的救济问题
    合同纠纷的救济实际上有很多层次:关于工程合同的纠纷解决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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