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在国际工程合同中有咨询工程师这个角色,相当于国内的监理,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我国的“监理”概念,我国的监理更具独立性。而咨询工程师完全是根据业主的授权在工地上行使检查权、签发证书、调节纠纷、做仲裁人等方面的角色。咨询工程师若不满意就不签发批准证书,这就要求承包商一定要调整到令其满意为止,咨询工程师才会签发批准证书,业主才会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对质量的要求就会更加严格。这些问题在国际工程合同文件中均有详尽的反映,在研究应用此类合同时应当注意内容与咨询工程师地位的协调。
对于我国的标准版合同,在做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看来,建设部标准版合同则看不出其具体的倾向性。但是也有人评价说,建设部是建筑公司的建设部,所以它主持编制的工程合同文件也是偏向承包商而不是业主的。
3.通用条款及合同体系的重要性。
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上的合同,平时我们在讲建筑合同时一般只讲专用条款。比如:签发包合同,习惯上就是指合同中的专用条款。长期以来的这种认识导致了一种疏忽,即忽视了通用条款的重要性。也可以进一步说,还忽视了前面的协议书和后面的标准规范,忽视了投标书、招标答疑文件等书函、施工图纸在合同体系之中的价值,忽视了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在合同中的价值。建筑工程合同,不论是国内合同还是国外合同,均在合同文件最靠前的条款中(如FIDIC合同99版1.5条,建设部99版专用条款第2条)专门讲这个问题,即文件组织体系问题。但是很多人并不太注意这个问题,认为多数合同都是这样。此外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合同发生冲突,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是按照该条的顺序来解释的。建筑合同非常复杂,内容繁多,条款之间没有丝毫冲突是不太容易的。一旦发生冲突如何解决,就要依靠这个解释顺序的规定。因此,对该顺序的规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招标文件的严密性。
在众多的文件中为何要将协议书放在最前面,然后是中标通知书,然后是投标书,后面是专门条款、通用条款。因为协议书是最后一刻双方达成的合意。招标过程是个特别的过程,其中会有若干次关于标书文件的澄清或沟通,前后需经过几个月时间。这个过程之中要召开招标答疑会,有很多问题要业主答疑,答疑的过程既是解释合同的过程,同时也为将来修正澄清合同条件打下伏笔。最终合意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准。因此,协议书就是第一个重要的文件。
其次为何是投标书呢?因为它是中标的施工单位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不能随便调整的。它优先解释于后面的合同条款。有些承包商为了能够揽到这个工程,经常做很多让步。从业主角度来说,这是最可以利用的地方。现在的工程款纠纷非常多,北京已经鼓励承包商利用法律手段和业主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相信随着法律环境越来越完善,以后这方面的官司会越来越多。官司打到最后,大家都明白能保护你的只有那些合同和上面写的东西。而承包商为了能够揽到工程,往往在投标书上承诺了很多他们实际上做不到的东西。需要提醒的是,这个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是比较靠前的。但是现在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在法庭上还没有完全按照文件解释的次序来审判案件的,这也是让业主和律师比较困惑的地方。但是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确实需要大家来关注和研究,同时利用这一点合理合法地保护好当事人的利益。
5.专用条款的前瞻性。
我们比较希望业主在招标时要做到法律工作的前置。很多业主在做招标文件时是由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进行的,虽然他们都是很具专业技术的人员,但是往往对法律规定比较忽视。这可能是源于大家的潜意识,认为律师是出了事以后打官司用的。实际上很多商务咨询律师可以提供招投标咨询服务。如果能够把律师工
项目经理胜任力免费测评PMQ上线啦!快来测测你排多少名吧~
http://www.leadge.com/pmqhd/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