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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施工企业“甲供料”核算方法

2009/8/24 9:29:19 |  3706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税收的目的。这种做法并不是所谓的狭义或者广义的税收筹划,它实际上是一种导致税款流失的行为。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相应的,根据营业税来计提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也会因营业税的少计而减少。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的核算材料的成本即掌握工程的进度,正确的计算税款。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甲供料”的材料管理核算办法。

  1、考虑到批量购货的价格折扣的优惠和大型的总承包商的购货渠道信息的畅通,可以由总承包商统一购货,或由专门的材料分包商来统一购货,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的采购成本也可以从基本上保证工程的质量。当然这其中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来监管(比如业主)。但是采购材料的收货方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应直接进入总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应通过对分包商的工程计价转入工程的成本。材料的消耗进程由分包商而不是总承包商来记录。这样可以使材料的账面流转和实物流转相一致,合理地估计完工进度,正确确认收入和成本。此外,总承包商可以通过与分包商签订代为购货合同,根据提供的代购劳务来收取劳务费。这样就不会涉及到根据合同的材料款而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增值税的问题,而且计税依据是提供的劳务所收取的而不是材料款这样可以合法的避税。

  2、营业税的缴纳由总承包商在与业主结算时统一缴纳。为了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事业,我国在税收方面对基础设施的建设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优惠。施工企业的建设项目可以区分为免税或是应税的项目。如果总承包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应税项目,由总承包方在与业主结算时按照总承包的整个工程造价统一缴纳税金。总承包方开具免税证明单给分包单位,分包商根据免税证明来办理退税。如果业主与总包方签的项目是免税的,对分包方来说应该也是免税的,但由于免税额是有规定的,就是总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量,只能开一次,而分包方在确认工程收入开具发票时需要缴纳税金,但是可以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把这部分税金签在合同里面,弥补税款。

  总之,在施工企业中由于材料所占的比重很大,为了正确核算材料成本和估计完工百分比,材料的管理应该更加科学、客观。材料的成本的控制和管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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