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交待编制报价的依据、原则和方法,便于投标人统一条件和口径,体现出公正客观。既然有了编制标准,各投标人就应该按一个规定去做,评价基数也应该按一个原则去做,为什么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去确定基数。标底一般由业主或委托中介机构制作,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虽然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误差,但不失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如果所有的投标人报价中有几个误差很大,就会使这个加权平均值偏离标底很大。影响到真正按招标文件要求去做的投标人,真正精确的计算反应得不到高分,误差不是最小,但却与基数或有效区间下限接近的报价可能获高分值,歪打正着。因为设有标底的招标各投标人按一个原则去做,一般彼此差异不会很大,加权平均使基数更接近于各投标人报价,使狭小的竞争空间更加狭小,微小的差别会产生很大的分数差异。
例如,有的评价标办法规定,在有效区间范围内,上限和下限相差40分,若上限和下限分别为5%和-4%,换言之,两个都是有效报价,处于下限的比处于上限的多40分,而报价仅相差9%,即使后在其他评价要素中完全满足要求,诸如施工组织设计、业绩、信誉、进度、质量保证等其他方面均为优秀,也赶不上前者。这种作法容易掩盖了投标人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埋没了真正优秀的投标人。
4.按现行法律规定招标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应在报价上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过评审后的投标报价最低;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可见合理最低价格和不低于生产成本是评审报价的两个标准。 但是怎样的报价才算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从理论上看,首先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响应招标文件,不能多项,也不能漏项,每个分项的内涵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其次在计价原则、方法、程序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价格水平、费率和费用组成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具体体现就是工程量按设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分项工程的划分和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招标文件提出单价应执行定额基价,还要看套用定额是否合适,取费标准也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审核报价是否合理,实际上就相当于审核一遍预算,工作量是很大的,有多少个投标人就要审核多少个报价。这只是理论上的做法,实际操作很不方便,也不现实可行。如果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量清单法招标,则评审工作大为简化。工程是由业主或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去做,项目划分和分项工程内容也事先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各分项的单价和综合费率。
工程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应尽可能准确,但系统误差不影响评价结果。各投标人工程量采用同一套数据,总价的差异体现在单价和取费标准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竞争和管理水平竞争。在合理的报价中,选择最低报价的投标人或按事先确定的标准和评标办法赋予较高的分值。 按工程量清单法招标选择的中标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属单价合同,结算按合理的实际发生量调整,调整的原则为与原报价相同的分项采用合同单价,相近的参照合同单价计价,与原合同单价不同的,参考类似工程估计或协议价格,也可执行定额单价。
可以看出,按工程量清单招标,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招投标法规规定,简单易行,缩短投标人制作标书时间和成本,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克服系统误差带来的负面影响,准确合理公正,便于实际操作,具有其他方法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应倡导实行。
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但由于投标人个别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能否由造价管理部门制订最低成本控制线,做为各类工程控制性指标,有待有关部门研究。低于最低控制成本的,意味着不能按规定保障质量,有偷工减料之嫌,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确能降低成本的除外。
综上所述,有标底招标、无标底招标和复合标底招标在评审报价上有很多弊端,也不符合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应该废止。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最低价格和不低于成本是评价报价的两个标准。按工程量清单法招标有很多优点,应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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