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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破除工程结算难

2008/4/16 9:00:22 |  621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题,签证资料和合同文件的保存是否完整、结算资料是否完备也显得尤为重要。    
  四点建议
  建议一:用好《解释》第20条,争取在施工合同中增加如下条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多少日内予以答复,如逾期,视为认可承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文件。”
  建议二:未完成结算的工程,重新制作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不签收的,采用以上介绍的公证送达等方式送达对方。    
  建议三: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送达后,合同约定有审核时间的,在审核期限届满时如果对方未予答复,即可向发包人发催款函要求其付款;合同未约定审核时间的,按照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与《办法》规定对应的审核时间向发包人发催款函。以上函件也必须经发包人签收或通过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通知对方。    
  建议四:付款期届满发包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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