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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的探讨

2008/4/1 7:58:10 |  5164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统模式,但形式虽变,内容实质照旧。概预算定额的法定地位没有改变。

    90年代初,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思路,但改革进程十分缓慢,改革也迟迟不见成效。

    9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筑法》,《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续出台,定额体系开始出现一系列变化。部分材料价格渐渐放开,工程结算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已经允许,但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1年初,国家宣布年内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将逐渐改制,面向市场,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定额管理模式将出现历史性的改变,量价分离,单项报价提上日程,使材料价格有望走向市场化,定额的法定性地位也将降低,变为指导性。

    综观整个历史沿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改革之所以不能取得巨大成效,根本性的转变不能发生的原因主要有:I、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2、产权公有制的制约。3、法律体制的不健全。4、社会信用体系欠缺,激励守信和惩罚失信的机制迟迟未能建立.

3关于未来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方向与具体措施的建议

    今后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实现市场形成价格,即国家建设部门只规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和制定有关工程量消耗的定额,在此基础上,让市场决定工程造价,其实质是量价分离,全面开放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的价格。第二步:国家只保留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不再作量的规定、工程招标投标中运用广泛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将工程招投标的定价权交给企业,由企业自主定价。在改革过程中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3.1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划清部门职责。

    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变直接式服务为宏观调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法律,税收,利率等方式以达到规范市场行为和市场定价目的,进而起到间接影响投资和区域分布的作用。政府只要做好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监督工作,其余的工作完全可以交给市场,让“看不见的手”去完成。

3.2完善建筑法律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首先,现阶段加大执法力度是重中之重,对规避招标和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现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包,挂靠等问题进行严格整顿,为工程造价管理依法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其次,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刻不容缓,目前,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业责任赔偿办法和专业责任的保险制度急需出台,另外还有合同备审查和招投标项目的后评制度等也应相继出台。政府相关部门应发挥监督职能,建立相关约束机制,规范市场。此外,还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要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

3.3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作用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接受委托,对建筑项目工程造价的确立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的中介机构。作为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个度变量,造价咨询机构在激励机制和信息机制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由于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起步晚,与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目前还不具备独立完成咨询任务的能力,业务运行范围狭窄,造价咨询队伍薄弱。要使造价咨询业发挥应由的作用,真正成为建筑市场的第三方,今后必须大力发展,进一步充实造价咨询能力,提高独立完成咨询业务能力,积极拓宽业务范围,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行业内部交流,提高咨询队伍的素质。使工程造价咨询业不断发展,进而推动整个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4提高工程造价队伍的整体素质

    首先,对现阶段的高校工程造价管理专业的课程设计,教学计划,教学方式方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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