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某一工程项目上所处的法律地位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以法律形式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契约。由于合同本身具备了如此众多的法律内含,因而平等是促成这种契约形成的基楚。总结施工企业备受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缠绕的经验教训,更提醒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而如何体现并用好国家法律,最基本的工作还是从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起,就把企业要被法律保护的权利写进去,企业在建筑市场上所处的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不代表着“合同”中也要出现“弱势”。
施工企业要结合建筑市场的变化树立更加理智的经营理念。 所谓“更理智”的经营理念,是要求施工企业要面对复杂的建筑市场变化情况来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以更严谨的内部管理制度,更灵活的外部经营方式和更加科学的经营承包办法来管好项目,管好企业,管出效益。从经营上来说,一个工程中标了,首先要签好合同,在合同的签定上要不留漏洞,使企业的既得利益处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其次,要管理工程,在工程管理上,做好各种分部项项目的签证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项目开、竣工签证,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签证,隐蔽工程和工程变更签证等,上述资料齐备了,就从法律的角度堵住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源头;第三是抓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通过更科学的管理方法,更系统的管理方式充分体现管理出效益的优势。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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