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断裂,使企业因项目的虚假赢利而处于债主围门,债务缠身的尴尬境地,现实当中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或多或少的受工程款被拖欠的困扰,据了解,苏北某市有几家本来效益和信誉都很好的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因工程款被拖欠的量太大,时间太长而走上了破产重组的道路。
形成新的“三角债务链”直接危及社会安定和社会和谐。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环境的持续恶化,市场诚信度也在不断下降,大量拖欠工程款所带来的新的“三角债务链”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有些债务链因为涉及面广,已影响到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这些情况的出现,从理论上讲,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所形成的新的三角债务链和上世纪末国家着手治理的“三角债”有许多不同点:首先,目前出现的新的三角债务链实际上已演变成多角债务链,当时的“三角”主要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银行这三个法律主体,现在由于许多项目工程的主材是由甲方直接供的,另一些材料又是由施工单位购买或赊欠的,这就出现了除了银行以外的第四方或第五方债权人或债务人;其次是随着弹性用工制度的推行和建设部新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实行,专业劳务公司由原来附属于施工企业劳务中心的地位,上升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地位,加之国家对农民工工作的重视,拖欠职工工资和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已上升到涉及社会安定和国家稳定的政治高度,因而随着被拖欠主体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妥善处理好新的三角债务链问题,应该说已涉及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第三,新的“三角债务链”是在国家对建筑市场大环境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产生的,这就从另一个方面向政府和法治部门提出了一个如何从法律的源头进行完善的问题,许多新的三角债务的形成都是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实践工作中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形成的。 应对工程结算难成的对策
政府管理部门从加大立法力度入手,掐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法经营的源头。政府管理部门是管理各级建筑市场的行政执法主体,对确保和维护建筑市场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健康有序运行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有效治理建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工程款结算难的问题,除了出重拳之外,政府部门另一个重要的职则,是在强化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从立法的源头抓起,掐断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法经营的途经。实践证明,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和《建筑业法》等法律,由于颁布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中期和我国“入世”之前,在具体条款上随着形势的变化,确实存在着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地方,笔者认为,眼下,在上述两部“国法”还没有修订的背景下,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自己的执法权限,分别制定含有限制工程拖欠款等相应内容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等地方法规。以此对目前建筑市场上明显存在的法律死角或法规没涉及到的盲区进行必要的弥补。
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不给各种拖欠行为生存的土壤。法院、反贪、纪检、监察和工商管理、公证等部门,应采取联合执法的办法,加大对清收工程拖欠款的执法力度。事实证明,凡是工程款拖欠严重的地方,基本建设领域的腐败都是比较猖獗的。因而,从正党风,树政府形象,加大反腐力度的高度出发来看待清收工程拖欠款工作,对尽快扭转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工程款拖欠势头逾演逾烈的局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政府的各职能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也要从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入手,依法行政,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不给各种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有存在的土壤。
施工企业应从完善工程承包合同入手,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施工企业组织项目施工,进行项目成本核算的法律文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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