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是,该项目除了一个规格很高的开工典礼外,到2007年底连征地的手续都没有完成,更不要说开工建设了,更为奇怪的是,经施工单位事后调查,就连这个开工典礼的埋桩地段当时都没有征地手续,这种忽悠社会和施工企业的做法确实让当事人哭笑不得,眼下浙江和江苏及北京当地的几家建筑企业天天提心吊胆的向建设单位追要工程保证金,同时又对项目能否真正开工存在幻想,其矛盾心理是显而易见的。
甲方善意拖欠的情况也不可忽视
建设单位善意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是工程结算过程中的常见问题。所谓“善意拖欠”,是指项目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资金不足或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期偿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这种善意是指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和施工单位办理完了各种结算手续,因为一时困难确实无法付出相应的工程款项。出现这种情况多为偶发因素造成的,建设单位本身不存在有意拖欠的企图。如河南某市的一个开发项目,本来建设资金是充足的,因为调整投资方向,借给新合作伙伴的资金一时收不回来,导致无法按时偿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且这笔款子一拖就是两年,搞的施工单位既不好和建设单位闹翻,更不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上受到很大拖累。
建设单位善意拖欠工程款问题虽然甲方没有主观故意,但给施工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样是不可低估的。
阴阳合同本身存在的法律障碍
为了达到各自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一气,采取签定“阴阳合同”的方式获取工程的问题一直是建筑市场上屡禁不止的顽症之一。说穿了,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建设单位为了绕过《建筑法》或《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令,将一些不合理甚至是非法要求通过另一种见不得阳光的契约形式强加给施工企业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些施工单位在明知自己的法定利益被侵害的背景下,出于某种目的或动机和建设单位私下达成的一种妥协行为,熟不知这种合同从一签定开始,就把企业的既得利益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使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了更加弱势的不对等关系。由于所谓的“阴”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吃亏的肯定是施工单位。2007年9月,上海某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签定了一份合同额高达1.3亿元的商品房开发合同,其中,阳合同规定取费下浮百分之七,不垫资,与此同时,为了确保获得这份工程,施工单位又在背地私下和开发商签定了另一份“阴”合同,阴合同约定不紧取费要下浮百分之十六,而且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要把项目做到地上六层以后建设单位才付第一笔工程款。由于工程量过大,施工单位无能力筹集足够的资金将项目施工到阴合同约定的楼层,因而建设单位以种种借口逼迫施工单位自动离场,放弃施工,队伍离场后,施工单位多次找建设单位催要工程款,每次甲方都以施工单位违约为由,将之拒之门外,当施工单位准备诉诸法律解决时,连律师都为这份“阴”合同把施工单位所置的位置感到头疼。事实证明,所有以“阴阳合同”形式出现承揽工程项目的行为,都是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正是这些所谓“阴”合同里出现的施工单位自原放弃法律本应保护其利益的行为,最终结果都是施工单位的利益受到的伤害的行为,正是在建筑市场上处于相对弱势的施工单位的无度纵容下,才助长了建设单位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采取“瞒天过海”的方式,达到追求其所谓“开发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不注意各种签证的把握
纵观整个项目,从施工到工程竣工,除了做好相应的技术、质量和安全管理外,高质量的签证,也是保证工程竣工后顺利结算的重要环节。概括起来,签证的类型大至有以下几种:不具备开工条件签证、开工延期签证、工期延误签证、工程变更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签证、工程质量确认签证、工程师口头指令签证、追加合同价款签证、甲供材料不合格签证、直接指定分包人延误工期签证、竣工验收签证、竣工结算签证、未经验收移交签证、索赔签证等等。上述签证复盖了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不同阶段的法定确认。在日常工程施工管理中,签证是最一般,最常见的基础工作,而我们不少施工企业或是疏于管理,或是不够重视,在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中往往忽视对签证工作的管理,造成项目竣工后,因各种签证手续缺失,影响结算速度和结算时间,同时影响结算质量。特别是当在工程结算中和建设单位发生争执时,由于不能及时拿出有力的签证手续和证据,造成延误索赔时机,利益受损。因各种签证不及时,不准确造成结算被动或结算被拖延的问题在施工企业中也是一个多发、长见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连云港市建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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