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结算难度的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下面我们根据上述案例分析一下此类工程竣工结算难的几种表现形式:
延长审价时间。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后,对审价或委托审价往往不及时,审价时间通常少则半年,多则一年甚至更长时间。审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也迟迟不予审结。当施工单位催促其尽快办理时,建设单位便以正在审价,或者以施工单位的结算报告“水分”太大、结算资料不全为由搪塞拖延。由此便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无期限拖延,工程竣工结算长期无法办理。从上述两个案例之中我们不难发现两个不同的建设单位的做法甚至理由都是非常相似的。
提高审价目标。在审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往往审核的尺度比较严厉和苛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报告建设单位总是认为高估多算,水分太高,要求监理单位或审计单位反复审价,甚至设定审减比例,要求审价单位必须达到目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其管理人员办理签证索赔的意识不强或者责任心不够,有些工程签证、索赔资料、认价单等资料办理不及时或者不规范,建设单位便利用施工单位的管理漏洞进行否认。对此,施工单位自然难以接受的现象,双方在结算金额上难以达成一致,如此便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引入到长期的谈判过程中。
进行重复审价。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后,迟迟不予审结。由于审结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审结报告出来之后建设单位也可以不认可,要求重新审价,甚至有时一方在审价,另一方也在审计,而且审价、审计概念混淆,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审核,造成的后果还是使工程竣工结算无限期拖延。
监理单位:难以有公正的立场
案 例:由某施工单位承建的某大学教学楼工程,工程合同造价2.43亿元,2003年4月19日开工,2005年11月20日竣工。2006年1月7日施工单位将结算材料报送至监理单位进行审价,报送的结算金额为4.9亿元。监理单位聘请某审计单位进行审价。2006年2月份监理审价完报送至甲方,审价金额为3.8亿元,审减率为22.45%。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审价结果不满意,要求监理单位重新进行审计。2007年10月,监理单位将审价结果重新报送至建设单位,二次审价后的结算金额为3.6亿元,另有3000万元的结算金额施工单位不认可,存在争议。目前建设单位正在对该工程的结算结果进行审计。
监理单位是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中的第三方。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中监理单位除了要监督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进行审核以外,还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认定,以维护、平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利益。但是,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使监理单位难以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由于监理单位不够公正造成的工程竣工结算难现象在建筑行业也比较普遍。此类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类表现形式:
过度追求审减额。在我国监理单位的审价费用是和审减额挂钩的。比如在案例三中,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结算金额的审减额为4400万元,那么按照监理行业的行规,监理单位可以计提审减额的10%作为报酬,即可获得440万元的收入。如此一来,为了自己的利益,监理单位自然竭尽所能提高审减额。这样,不仅使监理单位难以保持公正的立场,而且助长了施工单位在编制结算报告时高估多算,弄虚作假的现象,增加了结算的办理难度。
建设单位不认可审价结果。从案例四中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审价结果是具有很重要的影响作用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监理单位的审价结果反应的并不是监理单位的意志,其中包含了建设单位的意志。这并不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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