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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承包商的风险防范对策

2008/1/28 9:54:23 |  5289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低风险的一种措施,一个承包商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可以通过其向发包方索赔的水平来反映。
  通常,依据施工索赔的发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将索赔分为单项索赔和综合索赔。单项索赔是发生了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导致承包商损失的事件后,承包商应该于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或索赔申请,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的索赔;而综合索赔则是发生在工程竣工前,承包商将许多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提出一份综合索赔报告以求一揽子方案解决索赔问题。当然,承包商应该力求以单项索赔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陆续出现的问题加以解决,因为综合索赔往往发生在竣工前,很多索赔事件都已经时过境迁,承包商即便是有充足的理由,其证据都已不复存在,承包商要想通过综合索赔获得发包方的全额赔偿是不可能的。当然,依据国际惯例,承包商一旦提出了综合索赔报告,工程师都会依据其同期记录、索赔报告及索赔证据合理地考虑一部分费用给承包商。基于这一点,承包商在竣工结算前应提出一份较为合理的综合索赔报告,以期提高其项目的收益。
   
  承包商可在以下情况下提出综合索赔报告:

  1、在施工过程中,单项索赔事件涉及到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或由于多种原因、情况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双方忙于合同的实施,通过协商将此类索赔留待与工程后期解决;
  2、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没有得到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的批准,承包商明确声明保留工程索赔的权利;
  3、施工中的单项索赔虽然已经处理完毕,但承包商对结果并不满意,或者后续事件的重叠影响使原来的处理没有能够弥补承包商的损失。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要着急将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    
  很多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后很快就将工程交付给发包方使用,他们普遍认为项目的施工期是从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期限,担心如果不及早交付给发包方的话,发包方将会追究其竣工拖期的违约责任,这种观念是不对的。
  首先,这种做法确实是过去存在过,但是从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后,关于竣工时限就有了新规定,已经和老观念不同了。新文本规定竣工日期是承包商送交竣工验收的日期,这个日期才是用于计算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期限的概念,通常将从开工日期到这个实际的竣工日期这段时间(称为施工期)与合同约定的工期(包括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确定的延展天数)(简称为合同工期)进行比较来判断承包商实施项目是否拖期,因此承包商没有必要担心交付使用的时间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
  在实际中,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直接交付给发包方的做法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工程竣工结算方面,随着工程的交付使用,承包商追讨竣工结算费用的主动权也就丧失,将会直接导致发包方拖欠工程结算款,影响承包商未来的正常经营。这种主动权主要体现在留置权的行使。所谓留置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占有合同中对方的财产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发包方不能如期支付,承包商可以将工程看管起来,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和拖延支付结算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在收到承包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商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有承包商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商将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权利的行使前提就是承包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不能将工程交付发包方使用,具体形式留置权的程序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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