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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合同管理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2009/8/19 8:49:56 |  292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发生争议所涉单价在承发包合同中已有约定的,不予支持;凡发生争议所涉单价在承发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参考国家指定的定额予以调整,承发包双方在履约过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法院的处理方法可以看到,造价工程师在为业主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时,合同的制定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其在制定招标文件和编写合同时有所疏漏,对合同管理所造成的造价控制漏洞往往是无法用严格审价来弥补的。
    其次,现在的建设施工企业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中标价普遍较低,常常以“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的方式谋求较高的利润。更有甚者利用所签订合同中不完善之处,勾结业主管理班子中的某些人员滥发签证,造成既成事实。当业主和审价单位遇到此类情况时,往往也措手无策。审价人员很难删减该类不合理却合法的签证,即使业主单位采用法律诉讼的方式,由于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或所签合同本身就有较大漏洞,也很难有胜诉的希望。
    再次,现在的建设项目大都周期较长,且有较多的智能化管理系统,设备的购置款往往在工程造价中占有较大比例。不同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周期会造成业主实际付款的较大差距。如果造价工程师在为业主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时,较好地掌握了合同管理的有关方法就可以通过制定付款方式、预付备料款、签证方式等合同条款,合理合法地为业主争取工程实际付款的减少和工程款风险的降低。这不仅是造价控制的目标之一,同时也是一个造价工程师的能力体现。
    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 
    目前,我国的造价控制的合同管理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行业技术规范和从业人员两方面。
    我国的工程合同管理因为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而发展缓慢。上千万造价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也常常只有薄薄的两三张纸,不仅约定条款不全,在用词上也不够严密。对承发包双方的责任、权利未作明确的约定,这往往就是合同纠纷的根源。近年来,建设部对规范合同的制定有所重视,并于2000年在参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的基础上修订原来的合同范本,发布了现在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这对整个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有利于规范合同条款,对缺乏合同管理经验的某些业主也起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但是,我国的《建筑工程规范》。这对整个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有利于规范合同条款,对缺乏合同管理经验的某些业主也起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但是,我国的建筑工程规范合同与国外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国外的合同已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不仅有土木工程合同条件,还有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等。英国、美国等国都各自有一套较完整的规范合同如JCT、AIA等。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现代的建筑与以往的建筑已有很大的差别,建筑的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如何通过合同对新的弱电系统和建筑智能管理系统的质量以及完成内容进行约束,对我国的合同管理来说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此外,国内的造价工程师大多是技术人员出身。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专注于工程量的测定,定额子目的套用,却不太重视为业主拟定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的工作,而事实上,招标文件或承发包合同是否正确、完善常常成为工程造价能否得到控制的关键。国内的许多造价咨询机构在合同管理的资料积累上也有所欠缺。在为业主提供造价咨询如招投标代理、代拟合同文件就事论事,没有很好地总结各类合同的编写资料与经验。这样既降低了工作的效率,又无法较好地总结出各类工程合同的特点与重点。  
    从目前来看,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合同管理水平还很不够。在我国加入WTO,国外咨询公司和外资可能更多地进入我国的局面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更应加强合同管理和其他造价咨询工作的学习和实践,与国际先进造价咨询水平接轨,以便更好地完成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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