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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

2007/10/17 8:42:33 |  5877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任。组织措施是其他各类措施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一般不需要增加什么费用,运用得当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1)将单项工程的经济责任分解到责任人,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成本、效益及工期和质量负主要责任。

  (2)核算员是项目部经营结算工作的核心,是结算工作的具体执行者。

  (3)其他管理人员(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重视成本和效益,做好本职工作。

  2、技术措施不仅是解决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而且对控制工程造价亦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任何一个技术方案都有基本  确定的经济效果,不同的技术方案就有着不同的经济效果。在实践中,要避免仅从技术角度选定技术方案而忽视对其经济效果的分析论证。

  (1)合理安排进度计划,尽量减少机械停歇和人工窝工;

  (2)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采取费用最低的技术方案;

  (3)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4)按规定程序对材料进行场前的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准用于工程,以免返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严格按合同质量标准施工,认真按照质量验收,程序进行中间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避免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

  3、经济措施是最易为人接受和采用的控制造价措施。

  (1)项目部预算员应当在合同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或甲代表),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列入工程结算。工程师收到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也不提出改进意见,视为该调整已经同意(或按合同约定)

  (2)认真核对工程量,做好中间计量工作,对非施工企业原因增加的工程量及时提报给工程师(或业主)审批,作为合同的追加价款。

  (3)及时办理经济签证。

  4、合同措施

  由于合同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合同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造价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内容,对非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及时向业主索赔。

  索赔是在施工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施工企业过错,而是由于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提出补偿要求。

  可以向业主索赔的情况包括:

  (1)业主违约:比如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工程款;业主未能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场地使用权;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有关图纸,指示、指令或批复;业主提供材料等的延误或不符合合同标准;还有工程师的不适当决定和苛刻检查等。

  (2)合同缺陷: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但如果我们执行工程师的解释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3)施工条件变化: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事前预料的变化,常常导致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可以向业主索赔。

  (4)工程变理: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现设计、质量标准和施工顺序等问题时,往往会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施工或加速施工,这些变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都迫使我们承包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所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5)工期拖延: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其责任不在施工企业,可以向业主索赔。

  (6)工程师指令:为了保证合同达到既定目标,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指令。相应地,因这种指令(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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