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风险分担的特殊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双层多级委托代理链[17],代建项目从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范畴决定了代建项目中存在同样的委托代理链。因此,代建项目的契约有其特征(如图1所示):
(1)从缔约的环境来看,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的弊端催生了代建市场。但代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与不完善,使代建人面临不确定的外部环境,这极易导致代建人在与政府委托人的契约结构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双层多级的委托代理链,要求代建项目必须反映公众的利益而不仅是政府意志。
(2)从缔约主体来看,代建人是法律上独立的经济主体拥有自己的核心能力,这意味着代建人的高度专业化无法替代。但代建人主要提供的是人力资本,一方面注册资本金较低且我国咨询取费普遍偏低,另一方面咨询人员的成本较高,仅靠人力资本和代建人的资本来承担风险,使代建人处于劣势。
(3)从缔约的时效来看,单个代建项目的契约关系是一种短期契约,随着某一项目交易的完成而结束;若有新的项目,不排除政府委托人在代建人“名录”中经选择后再次与同一代建人进行合作的情况。因此,代建项目的契约兼具长期性与短期性。

1:行政委托代理层,公众将公共资产交由政府管理和支配;2:市场委托代理层,
政府通过市场选择代建人管理代建项目;3:代建人选择项目参与主体;4:代建
项目实现;5:代建项目交付使用。
图1 代建项目的契约结构
根据上述对代建项目契约结构的分析,可以明确,对于代建项目的风险分担除了考虑一般原则外,由于其特殊性和具体性决定了还必须考虑以下原则:
1、政府委托人作为制度的设计者,在风险分担上占据主导地位。政府委托人要避免不顾主观条件任意转移风险的倾向,主动承担项目的制度性风险,这也是为代建项目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所要求的。
2、政府委托人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以及公共资产管理和支配的代理人,应该对公众利益的诉求所带来的风险承担责任。
3、对双方都无优势的风险,风险的分配要满足不能使得风险的承担者遭受难以接受损失原则。因此,当面临风险损失的经济赔偿时,政府委托人不能完全以转移风险为目的,应从项目整体效益出发,最大限度调动代建人的积极性。
4、考虑到代建项目契约的双重性,风险分担不能只顾及显性短期契约的利益,应合理考虑与代建人之间潜在的长期性契约。
4 具有激励功能的代建项目风险分担方案设计
4.1 代建项目风险分担的范畴
对于不同性质的风险有不同的对策和回应方式:拒绝承担风险即风险规避;根据自身管理能力或资金能力等条件承担项目风险即风险自留;通过有效的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即风险转移。在风险分担前,代建项目的委任、代建双方一般都已采取了各种风险防范措施,因此,所需分担的只是那些不能规避或转移的风险(如图2所示)。

4.2 风险识别与分析
诱发代建项目风险的因素多种多样,有必要通过对引起风险的极其复杂的影响因素分解成较易识别的基本单元,同时要抓住主要影响因素,以便于深入分析并设计风险分担的激励方案。
结合一般代建项目建设全过程及工程建设风险识别已有的研究成果[18][19],按照风险产生的根源将代建项目的风险总结如下:
1、政治风险。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内的:(1)与项目相关的政策变动,例如区域规划政策、税收政策等的变化。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种政策的调整较频繁,而不少代建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设周期长,因而容易产生风险。(2)政府行为的影响。如政府审批部门、备案部门的不作为或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