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模式变化 转贴于:中国项目管理资源网
当前的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有总包、分包、指定分包、劳务承包、设备、材料供应承包等一系列的承包方式,使工程项目建设承发包变得复杂和管理模式难度增大。当任何一个承包合同不能顺利履行或管理不善,都会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和数量,继而引发在工期、质量、数量和经济等方面的索赔。如设备、材料供应商不按工程项目施工和设计要求按时提供设备、材料的质量、数量和规格型号,工程就不能按业主或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因而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如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总包方的工程款,总包方就不可能按合同约定给分包方支付工程款,分包方就不能如时给设备、材料供应商支付设备、材料购买费,这一系列的合同违约,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数量和工期,最终导致业主、总包方、分包方、设备材料供应商相互间的索赔。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复杂多变,使施工索赔变得复杂广泛。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和索赔的内容,施工索赔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索赔的当事人(施工合同是签订的当事人)即发包方(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索赔。按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分为:承包商与业主,承包商与分包人,分包人或承包商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索赔。若工程买有保险,承包商或业主与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索赔。
2、承包商对发包人(业主)的索赔和发包人(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一般称反索赔)。
3、工程索赔和费用索赔。
4、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
5、施工合同内索赔和施工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等等。
恪守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索赔是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但索赔并不是满天要价和任意赔偿,索赔是“边缘科学”,科学就是尊重客观规律,就是实事求是,按客观事实办事。因此,施工索赔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以实际赔偿为原则,遵守时效性,超过双方约定的索赔期限,受损害的一方无权提出索赔要求。如在合同中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超过20天索赔事项自负。”这说明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申请必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0天内提出,超过20天提出索赔是无效的。
施工索赔是一项知识及技术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的机会,还要善于收集、整理与施工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如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标底、定标书、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有关工程的工程照片、隐蔽记录、验收证明书以及业主指派的施工现场工程师的指令书和双方来往的书信等等,熟悉和了解施工现场,参加必要的工程例会。更重要的是会处理索赔,分清那些属于施工中的索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赔,怎样计算索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
发现索赔或意识到索赔在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潜在时,承包商首先是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间,将索赔书面通知发包人(业主)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其内容一般为:
1、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具体情况的简单描述;
2、索赔事件在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依据条款;
3、简要说明对索赔事件的及时记录,发展动态以及对工程成本、工期、工程质量带来的不利因素的严重程度等,以引起发包人(业主)或委派的现场工程师的注意和重视,促使索赔能尽快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索赔事件发生后,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对索赔事件尽快进行处理。任何对在中期付款中发生索赔事件搁置不处理,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建设的工期、质量和工程结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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