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水利工程质量影响因素的多样化、复杂化,需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完善和改革,探寻新的发展之路,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效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1 主要问题
1.1 监督体系不健全
2000 年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 《条例》)对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铁路、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条例》颁布后,江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逐步建立,但目前尚未健全。江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一直由省、市质量监督机构承担,但截至 2008 年底,全省 13 个市中,仅 7 个市设立了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而 65 个县(市)中,还没有设立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
2008 年 9 月质量监督费取消后,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筹集还没形成固定的渠道。这既影响了质量监督机构的稳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也导致难以设立新的独立质量监督机构。县级组织的水利建设,其质量监督本来就应由县级负责[1],实行“省直管县”后更是如此,但县级设立独立质量监督机构的难度更大。
1.2 监督制度不完整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水利部 1997 年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条例》颁布后,《规定》未进行相应修订,使得《条例》的要求未能得到具体落实。同时,10 多年来,水利建设的形势、形式和要求,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料,执行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现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定位和定职,影响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规定》没有具体的奖惩条款,影响了质量监督的效果。由于对质量监督的程序、手段和成果等方面缺少操作性规定,导致水利部监督总站、省监督站、市监督站之间在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和标准上不尽统一,甚至同一个站内部也不一致。
1.3 监督效能不到位
监督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整,既使得一些工程未能真正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也使得质量监督机构未能发挥应有效能。参建单位可能表面上是重视质量监督工作的,但当监督触及到相关单位的利益时,监督方与被监督方往往形成隐性的乃至显性的冲突,质量监督有时变为博弈群体中的一方。一些被监督对象不能提供真实全面的资料,导致监督的基础不实。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有的甚至被拒绝落实。一些被监督对象迫于规定的程序,往往只是在“手续上”需要质量监督,使得质量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2]。同时,监督本身也存在监督力度有深有浅、要求有严有松、强度有高有低等情况,一些监督人员主动性、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2 质量监督的体制改革
2.1 完善监督体系
质量监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种必要制度安排,然而制度也有成本收益问题。在市场体制不尽完善的境况下,质量监督制度的收益远大于成本,这是加强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主要依据。同时,信任政府的传统文化,也是政府质量监督制度供给的重要原因[3]。水利工程没有直接的、具体的“用户”,往往不会当期、直接影响个人和群体的利益,导致用户、媒体等监督形式相对缺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制度供给包括制度设计和实施两个方面。《条例》已在总体上解决了制度设计问题,关键在于落实。当前,首先要突出加强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使其既具有直接承担重要工程质量监督的能力,又具有承担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和能力。其次要突出解决县级质量监督能力问题,可行的方式是行政主管部门内设质量监督机构,有条件的应独立设立,也可将监督职责赋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再次是要解决省、市、县质量监督的分工问题。同时,作为体系建设的基础,应妥善解决监督机构属性、经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