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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

2009/6/10 8:16:24 |  2945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在我国已历经十多年探索与实践,作为招标投标核心内容的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虽然多种,但也在不断的探索和研究。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一般来讲,任何一种评标办法与中标原则都有它的局限性。在一定工程范围内,中标原则采用“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和实践的可行性。 
    一、必然性 
    1、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建设市场的运行要求一定的市场规律,伴随着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度,政府部门的管理手段也在发生着本质性的变化,以往那种依靠行政指令的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引入竞争机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本身就是投标企业之间综合素质的竞争。而对那些工艺简单,要求资质不高的工程项目,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正是客观市场竞争的必然。 
    2、同国际接轨的需要。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入WTO组织指日可待,建筑业同国际接轨势在必行,这也将对我国的建筑业影响会越来越大。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建筑业发生了深刻变化,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岗位从业人员注册制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等,这些举措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基本框架。国际竞争性招标,经评审后基本是最低标中标原则。这就告诉我们接轨后建设工程通过法律与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造价必须是最经济的。 
    同国际接轨建筑企业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起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即是向建设事业传统的管理体制提出挑战,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以及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促进我国建设事业大发展提供了机遇。我们应做好准备工作,掌握主动权,转变观念,变压力为动力,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整体素质,勇于参与竞争,以寻求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3、消除人为因素。招标投标活动,它的本质就是竞争,竞争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制约机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体现这“三公”原则,那需要最大限度的消除人为因素。除必须建立有效而可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外,“低价中标”具有淡化标底的作用,打消了投标企业到处摸标底的念头,简化评标、定标程序,同时也促进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从而也加强廉政建设,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可行性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简单的基础设施工程,我们采取了“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原则”,社会反响较大。 
    1、理论的可行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文件发出要约“不低于工程成本报价,低者中标,”投标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考虑合适报价。对一部分技术不复杂,施工难度小的简单工程,操做简单,提高了工作效率。 
    2、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行性。有的人担心,竞价是很残酷的事,价格较低,工程质量是否能够保证?我们认为在建筑市场管理中,有关质量保证和制约体系基本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国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做到防患于未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对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强制性质量标准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以上中介单位强化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管理,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完善的保障机制,能够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范要求。目前大连开发区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已经竣工的工程,质量都已达到规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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