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顾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多为建设单位自营式。
第二阶段: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以后,学习苏联模式,实行甲、乙、丙三方协作制。
第三阶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从三线建设开始逐渐形成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形式。
以上三个阶段在经济管理上的共同特点:一是投资供给制,二是国家(各级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基本建设,三是孤立的分割式的建设程序。
第四阶段:80年代至今,新旧模式同时存在,在1982年以后,逐渐推行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1982年,日本大成建设公司承包了我国鲁布革水电引水隧道工程,推行项目管理,促进了施工管理体制的改革。
1982年,原化工部印发了《关于改革现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试行以设计为主体的工程总承包制的意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促进了设计管理体制的改革。
1984年原化工部发文将化工部几个大院如寰球、天辰(一院)、五环(四院)、成达(八院),由设计院改造为具备咨询、设计、采购 、施工管理、开车指导为一体的工程公司,这是国内最早出现的工程公司。
1984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使工程承包公司“逐渐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指出“承包公司可以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直到建成试车投产的建设全过程实行总承包,也可以实行单项承包”。
1984年12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出关于《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质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又发出了补充通知,以扩大试点范围。
1990年10月,建设部、国家计委等五个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创建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
1999年8月,建设部印发了《大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
1999年,国务院国办发(1999)101号文)批转了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咨询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并向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公司 、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转化的指导意见。
2000年5月,国务院又转发了外经贸部、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制定的《 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意见》。
2003年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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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发的上述指导性文件、规定和办法,对深化我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速与国际通行的项目管理模式接轨,推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2.国内外工程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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