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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规破除工程结算难

2008/4/16 9:00:22 |  6200次阅读 |  来源:网友转载   【已有0条评论】发表评论

  “承接工程难,竣工结算更难。”针对市场的这一现状,我国在2004年出台了两个新的规定,力图使施工企业在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上有所缓解。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是财政部、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面具体分析两部新法规在结算时限上的不同规定。    
  四大关注点
  关注点之一:《办法》第14条和第16条规定了承包人责任自负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情形;第二种情形是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关注点之二:按照《解释》第20条规定,如果承、发包人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么就从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方提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关注点之三:对于单项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办法》第14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结算报告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即:500万元以下的 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的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的45天; 5000万元以上的60天。对于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在上述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没有按《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也没有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关注点之四: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承包人也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果双方就结算价款达成了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双方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大操作难题
  一难:发包人不签收咋办?发包人审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的期限,其起算都是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准。因此,有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就成为判断发包人是否在决算问题上违约的先决条件。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怎么办?最好办法,一是公证送达。借助公证处的公信力,证明结算资料已经送达给发包人;二是留置送达,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结算资料直接留给发包人,视为已经送达。还有就是律师见证。通俗地讲,所谓律师见证就是请律师陪同我们去送交结算报告,然后请律师就整个过程出具《律师见证书》——这就是证据。    
  二难:必须保证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根据《办法》的规定,承包人必须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结算资料不完整,可能成为发包人审而不结的理由。因此,如何整理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成为承包人必须重视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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